安徽省印發《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
關于印發安徽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區、市)衛生健康委,省屬各醫院: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據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 3 個文件的通知》,我委組織制定了《安徽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
2019 年 11 月 30 日
安徽省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節選
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實體醫療機構僅使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可以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第六條)
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在設置申請書中注明,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第八條)
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健康醫療大數據標準、安全和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衛生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和《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建立信息系統,配備信息專業技術人員,遵守互聯網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按照《信息安全技術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每年應依法開展測評,測評通過后向省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提交系統年度測評報告。
(第十七條)
互聯網醫院是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平臺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互聯網醫院應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發生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時,醫療機構應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不得將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在境外的服務器中存儲,信息平臺不得部署在托管、租賃于境外的服務器。
(第十八條)
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由接診的醫師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師進行會診時,會診醫師可以出具診斷意見并開具處方;患者未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醫師只能通過互聯網醫院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復診服務。互聯網醫院可以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本辦法所稱“復診”是指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后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醫院醫師能夠通過互聯網信息手段獲取并掌握患者如實提供的病歷資料,針對相同診斷提供的診療服務。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在線開具處方前,醫師應當充分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后,可以針對相同診斷的疾病在線開具處方。
所有在線診斷、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和《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等相關文件要求,為患者建立電子病歷,并按照規定進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線查詢檢查檢驗結果和資料、診斷治療方案、處方和醫囑等病歷資料。
(第二十五條)
實體醫療機構或者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申請互聯網醫院的第三方,應當為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不良事件防范和處臵流程,落實個人隱私信息保護措施,加強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內容審核管理,保證互聯網醫療服務安全、有效、有序開展。
(第三十二條)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獨立作為法律責任主體;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為法律責任主體。互聯網醫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協議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患者與互聯網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應當向互聯網醫院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由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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