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清君:從遠程醫療實踐看“互認”
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是醫院管理領域持續高熱度討論的話題。近年來出臺的很多政策都提出鼓勵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而此次出臺的《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詳盡規定了醫療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范圍、方法、可互認或不可互認的細則,監管尺度靈活,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不但涉及醫院之間的協同關系、醫保關系,也觸及醫療機構精細化運行的深層機制。
體現科學務實原則
過去,患者的檢查檢驗結果既是診斷依據,也可能成為日后發生醫療糾紛時的法律證據。這使醫生“不敢”采用其他醫院的檢查檢驗結果,因為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就可能“說不清”了。在靠醫療收費項目增加收入的時代,醫院和醫生會傾向于多做檢查,也使得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難于推進。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的頒布實施和不斷完善,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得到修繕,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醫生的顧慮。同時,隨著醫改和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化,靠檢查檢驗增加收入的機制在醫保支付新政策下不再可行。這些變化,使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具備了推行的條件。
從多部門聯合發文這一行動來看,國家實施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決心是明確的,做法也是符合實際的。《管理辦法》明確,檢查檢驗結果互認“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而不是“一刀切”,體現了尊重科學、尊重規律的務實原則。
三方面因素很重要
在多年的實踐中我們發現,遠程醫療領域一直保持著良好的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傳統。當申請方提出遠程會診申請時,檢查檢驗結果會隨著申請書提交給會診專家,會診專家也會認真判讀結果數據。是否采信這些結果,取決于專家的綜合判斷。這些做法與《管理辦法》的精神不謀而合。結合互聯網醫療實踐,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能否得到充分互認,取決于幾方面因素。
醫療責任與劃分 在遠程醫療中,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方面的責任可分為數據采集的技術責任和結果閱判的決策責任。在遠程會診時,數據的采集和閱判責任在申請方,受邀方起到會診與指導作用,只承擔附帶責任。在遠程診斷時,數據采集方承擔技術責任,專家承擔判讀結果的決策責任。《管理辦法》明確了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項目范圍,其特征都是數據采集和傳輸的客觀性較強,不易受到患者特殊情況干擾,有利于互認機制落地。同時,《管理辦法》規定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有利于厘清雙方責任和義務。
數據類型與傳輸 《管理辦法》所稱檢查檢驗結果,是指客觀檢測的原始數據。建立互通共享的數據平臺,有利于檢查檢驗結果更好地在醫療機構之間“流轉”。互聯網醫療、遠程醫療的發展,為數據互通共享提供了平臺和管理經驗。國家在互聯網醫院準入審批中也設置了對互聯網平臺的評估,從信息和數據質量及患者安全等方面都有相應的標準和質控措施。這對于跨機構傳輸檢查檢驗數據提供了技術設施和渠道,為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提供了技術支撐。
數據同質化水平 醫療數據的同質化是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前提。檢查檢驗的數據質量,主要決定于檢測設備和技師技術規范程度。從以往遠程醫療的實踐來看,設備的性能受品牌和型號影響,醫師可在一定程度上對其檢測結果進行客觀評估;技師經過短期培訓,也可以使其檢查檢驗操作趨于同質化。
因此,可以通過醫聯體、區域協同項目、機構協議等形式,對各醫療機構檢查檢驗技術水平和數據質量進行預評估,將有利于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落地。在數據分享環節的質控和監管也是必要的。在這方面,利用區塊鏈技術建立多中心分布式記賬存證體系,將會在檢查檢驗結果數據的授權、使用、防偽、防篡改等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
引導公眾理性看待
要特別注意的是,輿論應積極引導大眾理性看待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制度,開展必要的宣教以規避可能出現的新型糾紛。
雖然患者的檢查報告單上加印了“HR”互認標識,但患者病情變化情況、檢查檢驗結果原始數據的獲得情況、前次檢查的質量情況(設備型號、技師水平等)、患者提供數據的可信度等,都是醫師決定是否采納檢查檢驗結果數據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例如,一個急重癥患者3天前的CT未必反映當下的病情,4小時前的血氣檢驗結果也未必反映當下的血清電解質平衡情況。患者用自己手機提供的圖片是否符合診斷圖像的質量標準,病歷是否存在被篡改情況,也是醫師在采信檢查檢驗結果之前所要考慮的。
因此,檢查檢驗結果互認,需要互聯網信息技術提供支撐,需要進一步通過“互聯網﹢醫療”加強醫療機構之間的協同能力,最終提高醫學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可信度。
(作者為國家衛生健康委遠程醫療管理與培訓中心辦公室主任)
來源:健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