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互聯網+醫療健康協會:關于規范開展互聯網+預約轉診服務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醫療機構的就診秩序,發揮互聯網+醫療健康在助力落實國家分級診療精神中積極作用,規范互聯網+醫療健康平臺預約轉診服務管理,銀川互聯網+醫療健康協會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的“互聯網+預約轉診”,是指互聯網醫療健康第三方平臺為方便患者就醫,提供向醫療機構掛號、加號等服務的總稱。
第三條 堅持公益性原則。公立醫療資源屬于公共資源,任何互聯網醫療健康第三方平臺不得以倒賣公立醫院號源獲取利益,不得以提供有償回報等方式獲取醫生號源,互聯網醫療健康第三方平臺所進行的其他有償服務項目不得與預約轉診服務相關聯。
第四條 堅持分級診療精神。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提供的預約轉診服務,應遵守國家分級診療原則,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其轉診服務的病人應符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診療服務功能定位,為三級醫院轉診急危重癥和疑難復雜疾病,基層醫院轉診常見病、多發病疾病患者為出發點。
第五條 銀川互聯網+醫療健康協會成員應以身作則遵守本公約,并倡議全行業成員加入,推動全行業規范開展預約轉診服務。
第二章 預約轉診服務開展規范
第六條 提供預約轉診服務的,應嚴格按照醫院號源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第七條 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提供的預約轉診服務,僅適用于有過初步診斷、尋求進一步診療建議的患者,不得為首診患者提供服務。
第八條 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應做好患者的病歷采集工作,建立相應的病歷采集標準,加強平臺對患者的疾病審核,以“病情優先”、“醫患雙方匹配”為原則,對不符合預約轉診的疾病應建立預約無效機制。
第九條 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應做好服務協調,準確告知患者確切的預約時間、地點、取號方式等。
第十條 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應告知患者預約轉診服務的屬性,讓患者充分了解預約轉診服務可能因醫生特殊事故而取消加號等潛在風險,并及時做好對患者的提前通知工作,不得擾亂醫生及醫院的正常就診秩序。
第十一條 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提供的預約轉診服務不得收取“服務費”,更不得以“代替醫院、醫生收取有關費用”為由收取其他額外費用。
第十二條 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應加強平臺管理,按照監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防范號販子機制,堅決打擊“號販子”。
第十三條 堅決抵制利用技術手段針對預約掛號統一平臺進行網上搶號、囤積號源、轉手變賣謀取不當利益等行為。
第十四條 堅決抵制以“就醫助理”“網絡醫托”等形式引導患者線上付費掛號,禁止以“陪診”等名義獲取不當利益。
第十五條 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應積極接受監管部門監督,履行應盡義務,及時定期主動向有關部門匯報。
第三章 公約執行
第十六條 銀川互聯網+醫療健康協會學術委員會為本公約發起機構,協會秘書處負責本公約的具體簽署及實施工作。
第十七條 簽署單位應自覺遵守本公約各項規定,對違反本公約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本協會舉報。協會在查證核實或者組織測評后,視情況給予內部警告、通報或在全國多數主流媒體公開譴責等處理。對情節嚴重者,將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公約經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同意后即可生效,并由銀川互聯網+醫療健康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公約將按照行業發展及國家監管部門有關政策的變化,實時對公約內容進行修改,修改內容經協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確認執行。
第二十條 公約由銀川互聯網+醫療健康協會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銀川互聯網+醫療健康協會
2019年10月15日
(網絡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