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互聯網+”藥品配送費用無法由醫保基金承擔
11月30日,國家醫保局官網發布了《國家醫療保障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472號建議的答復》。針對代表關于進一步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納入醫保支付的建議,國家醫保局在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規范、完善“互聯網+”醫保支付政策、“互聯網+”藥品配送等五方面做出答復。
關于制定“互聯網+”醫療服務規范
2018年7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文件將“互聯網+”醫療服務分為遠程醫療、互聯網診療活動、互聯網醫院三類。明確了互聯網醫院性質及與實體醫療機構的關系,制定了互聯網醫院和診療活動的準入程序和監管要求,明確了互聯網醫院的法律責任關系。文件規定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和在互聯網醫院提供醫療服務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進行查詢。2020年4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和規范管理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330號),要求各地堅守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底線,不得突破現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有關規定,不斷規范互聯網診療和互聯網醫院的準入和執業管理,加強監管。
關于完善“互聯網+”醫保支付政策
國家醫保局表示:一方面,疫情期間支持互聯網醫院開展慢性病復診。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慢性病人用藥需求,2020年3月,國家醫保局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關于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互聯網+”醫保服務的指導意見》,明確符合要求的互聯網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提供的常見病、慢性病線上復診服務,各地可依規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互聯網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在線開具電子處方,線下配藥的,參保人可按規定享受醫保支付待遇。醫保部門加強與互聯網醫療機構等的協作,診療費和藥費醫保負擔部分在線直接結算,參保人如同在實體醫院刷卡購藥一樣,僅需負擔自付部分。
疫情期間,江蘇、上海等地部分醫院已經實現醫保在線結算,醫保患者在家問診,線上脫卡支付,藥品配送到家。截至今年6月底,上海市有12家醫療機構實現醫保在線實時結算,結算人次超過1.78萬人,涉及總費用259.82萬元。截至7月13日,北京市6區15家醫院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接口對接,通過互聯網診療共接診人次5122人,共發生費用168.6萬元,其中醫保支付97萬元。
另一方面,大力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模式創新。2020年10月,國家醫保局印發了《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45號),要求充分認識“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意義,做好“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協議管理,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政策,優化“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經辦管理服務,強化“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措施,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對便捷醫療服務的需求。
關于“互聯網+”藥品配送
商務部積極引導藥品流通企業提升現代藥品流通發展水平。2016年,商務部印發《全國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要求推動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藥品流通領域廣泛應用,鼓勵企業開展基于互聯網的服務創新,豐富藥品流通渠道和發展模式。支持藥品流通企業與醫療機構、醫保部門、電子商務企業合作開展醫藥電商服務,向患者提供非處方藥的“網訂(藥)店取”、“網訂(藥)店送”等便捷服務,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同時不斷完善藥品流通行業標準體系,著力提升行業標準的科學性、先進性和前瞻性,進一步健全行業管理和服務標準規范。
關于將為“互聯網+”醫療服務提供的藥事服務費用納入醫保統籌支付范圍
科學的藥事服務對促進合理用藥、服務大眾健康和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2020年2月,國家醫保局配合衛生健康委制定印發《關于加強醫療機構藥事管理促進合理用藥的意見》,明確提出合理體現藥學服務價值,即“在醫療服務價格中統籌考慮藥學服務的成本和價值,支持藥學服務發展,激勵藥學人員在促進合理用藥、減少資源浪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但從各地反饋情況看,大部分地區對設立藥事服務費分歧較大,具體而言,主要是反對在藥師及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的審核管理不完善的情況下按人頭收費,存在患者被動消費無法選擇、處方審核效果無法評價、重復補償的問題,同時對醫藥費用總支出及醫保總支出的影響較大。
國家醫保局表示,下一步,將積極配合衛生健康委做好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同時完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在醫療服務價格管理中,統籌考慮慮藥學服務的成本和價值,支持藥學服務發展。一是指導地方統籌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總結推廣地方體現藥學服務價值的做法,積極推廣有益經驗。二是配合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支持藥師享有合理薪酬待遇,保障藥師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強藥師職業吸引力。三是完善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政策,對具有獨立服務產出、患者可以選擇的藥學服務活動,按照統一的編制規范,轉化為邊界清晰、要素完備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合理制定價格。
關于由醫保基金承擔“互聯網+”藥品配送費用
藥品配送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不在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內,因此,“互聯網+”藥品配送費用無法由醫保基金承擔。下一步,我們將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的相關精神,加強診療項目醫保支付管理,根據醫保基金支付能力,逐步擴大支付范圍,更好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
來源:中國青年網